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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来源:本站  时间:2014/5/13 15:17:34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准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3
    、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所提供的权属证明未载明房屋性质的,则需提交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性质的证明文件,被证明为住宅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手续。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准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原件);
    4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原件);
    6
    、涉及章程相应条款修改的,需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7
    、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为原件,其余为本公司通过年检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仅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
    9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若涉及减少实收资本的并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原件);
    6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仅限减资适用);
    7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出资时间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出资方式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5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提交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
    、依法经其它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受让方为新增投资者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新增的外国(地区)投资者还需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9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中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由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质押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4
    、依法经其它投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原件);
    5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4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内资企业因转股或增资扩股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
    、股东会决议(原件);
    4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
    、依法经其它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受让方为新增投资者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新增的外国(地区)投资者还需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7
    、章程(原件;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8
    、新任董事会成员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内资企业改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
    1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其中含有对整体评估报告结果和出让价格的确认以及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及原存量资产处置和资产权属情况);
    2
    、资产保全证明(原件;银行出具);
    3
    、股东决议(原件);
    4
    、职代会决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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