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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津工商代办-解读《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5/4/28 10:58:33
    一、改革背景
    2013年2月28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部署和要求后,我市根据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积极谋划推动改革,于2013年起采取试点的方式在6个区县和3个微企孵化园试点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效果,积累了改革经验。在前期试点和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印发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解读: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制:一是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二是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三是规定了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四是规定了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还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上述规定使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用于验资,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效率。在当今特别重视交易迅捷、资金周转效率的形势下,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则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度导致设立公司出资形式和比例受限,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资本运作效率低,资金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司在设立时虚报、虚缴,设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大量发生,建立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基础上的“注册资本信用”事实上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为降低公司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实施方案》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同时放宽注册资本其他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关于“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制度两个方面。按照国务院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任务分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中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将随后部署推进。但鉴于“先照后证”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要求,在本次改革中采取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进“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即从事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先取得相关许可文(证)件,再凭许可文(证)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实践中,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常常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确立主体资格后,再开展建设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设备、招聘人员等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经营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而现行的“许可在前,登记在后”的制度设计增加了企业的设立的难度。此外,“先证后照”制度通过设置前置审批制度,将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的经营资格与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主管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一并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中,由工商部门统一把关,无形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准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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