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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津工商代办-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5/4/25 10:07:42
     2010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5条意见”)。为回应广大公众和新闻媒体对“25条意见”的关注,便于广大公众准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好“25条意见”,促进两江新区创新发展,我局就“25条意见”逐条进行政策解读并提出落实措施如下:
      (一)创建企业名称核准快速通道。支持两江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核准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授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以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政策解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本条意见表明国家工商总局将此类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受理权限下放,由我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其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以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落实措施:我局将完善名称核准管理系统,对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进行受理,并由我局向总局申报核准。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支持建立符合两江新区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体系,加大授权力度,实现两江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
      政策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制度,即地方工商局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登记,取得授权的条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诸多条件。目前,我市仅市工商局、万州区工商分局、涪陵区工商分局、渝中区工商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据统计,两江新区范围内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57户。本条意见旨在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对我局两江新区外资登记机构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权限。
      落实措施:在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设立外资登记窗口。争取北部新区工商分局获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成为被授权局。并对两江新区内应由国家工商总局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个案授权的方式,争取总局授权重庆市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
      (三)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重庆两江新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以企业的申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进行登记。
      政策解读:本条意见突破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相关规定,将住所设在两江新区内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重庆市工商局。由我局直接办理该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和因地制宜的变通支持,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设立成本和协调难度,促成相关大企业、大项目及时顺利落户两江新区。
      落实措施:我局将对该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依法简化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帮助企业尽快注册成立。
      (四)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规模,申请登记为企业,原个体经营者作为新登记企业的主要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再不与其他企业重名的情况下,允许新登记的企业使用与注销个体工商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实行“转型升级”,必须注销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申办企业类《营业执照》。但按照现行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已注销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这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造成了障碍。本条意见突破了这一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时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有利于帮助个体经营者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实现平稳过渡,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落实措施:我局将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新登记的企业使用与注销个体工商户相同或近似名称的,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登记指导,引导其依法登记、规范经营、做大做强。
      (五)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政策解读:本条意见突破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企业登记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的规定,对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依法予以登记。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落实措施:我局将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企业申请从事新能源、新材料等七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律按照企业申请或行业内的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六)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利用各级新区、园区管委会提供的场所开办企业,但无法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新区、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政策解读:本条意见突破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关于“住所使用证明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规定,允许利用各级新区、园区管委会提供的场所开办的企业,凭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办理登记。解决了部分新区、园区管委会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其区内房屋产权证的问题,放宽了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手续,方便园区内企业的快速及时入驻。
      落实措施:凡是申请在各级新区、园区内登记落户的企业,只要当地管委会为其出具了相关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我局即可按照证明地址予以登记,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七)支持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将利用外资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结合,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金融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两江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率先实现外商投资从低水平生产制造业向高端技术领域拓展的产业结构升级。
      政策解读:本条意见旨在引导全球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金融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落户两江新区,促进两江新区建立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金融业中心,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落实措施:我局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建立合作机制,引导帮助两江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业,鼓励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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