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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我国税法体系现状应秉持的正确态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4/5/13 14:33:45

    把握我国税法体系现状应秉持的正确态度

      何谓税法体系?这本不是一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但是我们看到在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现行的全部的税收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是在宪法的基础上,以我国现行的全部的税收法律为内容”[2] ,依照这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对税法体系的把握应当是以一定的结构和层次为标准。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按照对税收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不同,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但组成税法体系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是基本不变的”[3] ,依照这种观点,对税法体系的把握本无所谓固定的标准,不同的分类标准之下会呈现多种多样的税法体系面貌。第三种观点在论述税法体系时,往往并不直接下定义,而是直接给出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例如台湾学者陈清秀教授直接将税法的体系分为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4]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则将税法的体系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和租税制裁法五个部分[5] 。在这种观点之下,划分体系的标准有无或者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被学者有意无意的给省略或者忽略掉了。

      用这三种不同的税法体系概念来审视我国的税法体系现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来。而这种争执的核心就是1)划分税法体系需不需要标准?2)我国的税法体系究竟有多少种构成方式,一种、两种还是多种?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从学者的诸多论述来看,至少有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那就是税法体系理应包含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的全部,不应当有所遗漏。这一点的道理是很清楚的,如果一个国家现行的税法并不能被完全的包容在税法体系的框架之下,它就没有完成一个体系建设应该完成的使命。但是,如果仅仅是将国家制定的各种税法规范堆砌在一起,这同样也没有完成体系建设的应然使命。因为,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建设应当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税收法律体系之中,其内部必须存在着严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各个规范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不能够相互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确立划分税法体系的标准就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我们看到,即使上文所提到的第三种观点,标准也是隐含在他们的论述之中的,只是这些学者并未直接提及罢了。

      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有的学者直接将税法体系阐释为唯一的构成方式,或者认为可以按照特定的标准(例如层次和结构)划分,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在税法体系的把握中,标准理应是多种多样的,它只是人们把握事物和进行分类的一个切入点和角度,它会因为我们观察事物的目的和特定人的认知水平而有所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否定或者无视某些标准的存在。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刘剑文老师的观点是可资借鉴的,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可以有多种构成方式

      因此,我们在论述我国税法体系的时候也应该秉持这种态度:多角度、多视维的去寻求划分标准,力求从不同侧面较为全面的认识我国税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当然,多样化标准的存在并不代表我们需要无限度的去讨论税法体系的构成,因为某些划分标准下的税法体系构成在当下显然具有更加重大和切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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